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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生育稳妥方针的告诉

发布时间:2025-04-22 点此:205次

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
关于调整完善生育稳妥方针的告诉
湘医保发〔2025〕3号
HNPR—2025—36003
各市州医疗保障局、财政局,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,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,省医疗生育稳妥服务中心:
为健全生育支撑方针系统,一致、规范全省生育稳妥待遇方针,减轻参保女员工生育医疗费用担负,经省人民政府赞同,现就调整完善生育稳妥方针有关事项告诉如下:
一、一致生育稳妥缴费费率
全省生育稳妥费率一致调整为0.7%。
二、进步生育稳妥医疗待遇
(一)进步产前检查费补助规范。参保女员工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规范为1200元。
(二)进步生育住院医疗费限额付出规范。参保女员工因生育住院产生的方针范围内医疗费用,不设住院起付规范,按以下规范实施限额付出:安产4000元;难产(含剖宫产)6000元;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添加1000元。
(三)一致停止妊娠付出规范。参保女员工因停止妊娠,在门诊或住院产生的方针范围内医疗费用,按以下规范实施限额付出:怀孕未满2个月停止妊娠的500元;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停止妊娠的800元;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停止妊娠的1600元;怀孕满7个月停止妊娠的2000元。
生育或停止妊娠产生的方针范围内医疗费用未到达限额付出规范的,其方针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付出。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产生的医疗费用,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规范付出。
三、其他事项
新生儿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,在参与居民医保后按住院待遇方针付出,不得与女员工生育医疗费用兼并结算。推进在全省范围内完成员工生育稳妥医疗费用“一站式”结算,逐渐完成跨省直接结算。
本告诉自2025年3月1日起履行,有效期5年。
湖南省医疗保障局
湖南省财政厅
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
2025年1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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